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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投诉程序及办法

    (一)投诉的受理
    1、消费者投诉要有文字材料或投诉人签字盖章的详细口述笔录,要有以下内容:
    投诉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并提供凭证(发票、保修证件等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2、对缺少凭证和情况不明的投诉,应及时通知投诉人,待补齐所需证明材料后受理。
    3、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及时将不受理原因及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告知消费者。
    4、对其他单位或企业转来的消费者投诉,凡投诉人没有要求向消协投诉的,不直接受理,不直接答复投诉人。
    5、对受理的投诉,及时登记建档。

    (二)投诉的处理
    1、根据《消法》“争议的解决”一章中有关条款进行调解,将投诉信转被投诉方,要求被投诉方在限期内答复消协和消费者,超过限期没有答复的,再次催促或采取其他办法,直至有结果;在限期内被投诉方提出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合消费者协会调解的,消协要及时告知消费者采取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2、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的投诉,消协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需要作鉴定的,应当提请有关法定鉴定部门鉴定,务请鉴定部门出具书面鉴定结论。鉴定所依据的标准适用性,除特殊要求外,应由鉴定部门负责。做鉴定所需的费用一般由鉴定结论的责任方承担。如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共同负担。
    3、对涉及面广,危及广大消费者权益的,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情节严重又久拖不决的重要投诉,应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及时反映,要求制止和及时查处;同时,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并且公开提醒消费者注意,避免和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害。
    4、处理投诉情况和给被投诉方的限期要同时函告消费者。在限期内,被投诉方答复解决的,或该消费者超过限期不再继续投诉的,视为结案。

    (三) 处理投诉的时间要求:
    1、凡接到消费者投诉,受理与不受理的,应力争于十日内告投诉者。
    2、处理当地一般性投诉,应要求被投诉方及时答复,一般在半个月内有明确结果。


发布日期:2005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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