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十四种情况下的商品为伪劣商品。它们是:
1、失效、变质的;
2、危及安全和人民健康的;
3、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4、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伪造许可证的;
5、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
7、无检查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销售证明的;
8、未有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的;
9、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10、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有效期的;
11、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
12、属处理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13、剧毒、易燃等危险品而没有标明的;
14、未注明商品的有关知识和使用说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