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新“三包”规定),于1995年10月31日予以发布,并从即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