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内发生性能故障。
2、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
3、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或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限超过30日的。
4、根据上述三款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