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因此,凡有以上情形的商品(包括未列入目录的商品)均应实行“三包”。新“三包”规定也明确规定: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商品的“三包”责任。未列入目录的商品,其“三包”方式、条件及时间可能与列入新“三包”规定目录有所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