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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承诺制度
    为密切政群政企关系,加强行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良好形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服务准则

    1、爱岗敬业,文明礼貌。工作人员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杜绝缺岗现象;着装整齐,举止文雅,仪表端庄,态度严谨,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
    2、精通业务,优质服务。工作人员精通本职业务,防止出现工作失误;,接待来访热情主动,回答咨询耐心细致,讲解问题清晰,避免人为造成企业办事人员多次往返。
    3、勤政高效,便民利民。简化办事手续,方便群众办事;坚持大事小事认真办,能办的事情及时办。
    4、廉洁自律,依法办事。公开办事程序,实行挂牌办公;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对管理对象“吃、拿、卡、要、报”或接受其礼金礼物;不准乱收费、超标准收费或强行摊派;坚持秉公执法,严禁乱扣、乱罚。


    二、承诺内容

    (一)内资企业注册登记
    1、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即时申报,即时受理,即时查询,1个工作日内核准完毕。
    2、企业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申报,即时受理,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外资企业注册登记
    1、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即时申报,即时受理、即时查询,3个工作日内核准完毕。
    2、企业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申报,即时受理,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企业监督管理
    企业年检,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申报、即时受理,内资企业10个工作内,外资企业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商标管理
    企业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申报、即时受理,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广告管理
    1、企业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申报,即时受理,15个工作日内核准完毕。
    2、申请《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印刷品广告,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申报,即时受理,5个工作日内核准完毕。
    3、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含店堂广告),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申报,即时受理,5个工作日内核准完毕。

    (六)合同管理
    1、企业申请动产抵押物登记,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申报,即时受理,5个工作日内登记完毕。
    2、申请合同鉴证,手续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即时申报,即时受理,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七)市场管理    
    1、申请经纪人资格认证,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申报,即时受理,10个工作日内认定完毕。
    2、对粮食企业有关资格认证,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申报,即耐受理,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3、机动车交易验证,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申报,即时受理,即时验证。      
    4、申请商品展销会登记,手续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即时申报,即时受理,15个工作日内登记完毕。
    5、申请办理市场名称核准登记,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申报,即时受理,15个工作月内核准完毕。
    6、申请办理《市场登记证》,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申报,即时受理,20个工作日内核准完毕。

    (八)经济监督检查 
    1、对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及时依法查处。
    2、对群众举报的案件,认真登记、积极追查;其线索具体可靠的,立即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署名举报人。
    3、对举报属实的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4、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5、对案件的结案时间,一般在3个月内结案。

     (九)消费者投诉举报
    1、接到消费者的投诉举报,7个工作日(法定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2、对决定受理的消费者投诉举报案件,2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三、违诺处理
    1、我局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的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对投诉我局工作人员的违诺行为,经调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赔礼道歉、公开检讨、扣发考勤补助、调离岗位等处罚;违反党纪政纪的,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为确保政务承诺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我局严格按承诺事项履行岗位职责,并成立政务承诺制度监督办公室,设在监察室,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的投诉(投诉电话:3314036),并在市局机关办公楼大堂设立举报箱。监督办公室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四、本制度由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我局制订的有关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发布日期:2005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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