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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八小时工作以外活动管理的规定(试行)》
    该规定要求全体工商人员及属下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人员“九不准”:
 
    一是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不准接受管理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宴请和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
 
    二是不准接受因有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和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而被查处的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宴请和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
 
    三是不准个人或携带配偶、子女、亲友到下级或管理对象用公款接待的游玩;
 
    四是不准以单位名义或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要求下级单位或管理对象为个人、亲友谋取私利;
 
    五是不准动用公款、公物和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办私事;
 
    六是不准参与黄、赌、毒活动和涉足色情场所;
 
    七是不准参与民间组织的不健康活动,不许参加带封建色彩的宗族活动和迷信活动;
 
    八是不准与无关人员谈论机关工作秘密;
 
    九是不准发表违背《宪法》、《党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决议的言论和文章等。

发布日期:2005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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