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构设置 >> 政务承诺 >> 正文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六项禁令

    一是禁止接受证、照、案、费等相关当事人的吃请或安排的各种消费和娱乐活动;
 
    二是禁止违规为配偶、子女和亲友从事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业务提供便利和优惠;
 
    三是禁止使用工商行政执法车辆办私事;
 
    四是禁止非公务着工商制服进入消费场所;
 
    五是禁止单独会见案件当事人;
 
    六是禁止参与赌博和工作日打麻将、饮酒,酒后开车。

    违反“六项禁令”者给予以下处分:
    *违反第一项者:除支付全部费用外,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予以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况严重、影响恶劣的加重处分。
 
    *违反第二项者: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予以组织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行政处分直至撤职或辞退。
 
    *违反第三项者:予以通报批评;情况较重的,予以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违反第四项者:予以批评,责令纠正;拒不纠正或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行政处分。
 
    *违反第五项者:予以批评教育,拒不纠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行政处分。
 
    *违反第六项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警告直至行政撤职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予以开除处分。


发布日期:2005年03月25日
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址:汕尾市区通航路中段工商大楼 邮政编码:516600
电子邮件:swaic@swaic.gov.cn 电话:3314088 传真:3314021
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设计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