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禁用条款作了哪些修改?
答:商标注册的禁用条款包括绝对禁用条款和相对禁用条款。绝对禁用条款是指规定绝参考消息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的条款,相对禁用条款是指规定一般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后,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的条款。新《商标法》将绝对禁用条款规定为第10条,将相对禁用条款规定为第11条。
在绝对禁用条款中,增加了不得将官方标志和检验印记作为商标便用和不得将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事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如果经该国或该组织的同意,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与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经授权也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为防止申请注册的立体商标缺少显著性,并避免通过申请立体商标注册阻碍技术进步,新《商标法》在第12条对立体商标的注册作了禁止性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阁下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用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2、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有哪些保护性条款?
答:新《商标法》第13条条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13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为了使认定驰名商标的工作法制化,新,商标法》在第14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考虑的因素。
3、新《商标法》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新《商标法》在第3条明确规定了注册商标包括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并在第3条第二、三款,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定义作了具体规定:“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由于知识产权协议专门规定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必须对各成员的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为此,新《商标法》在第16条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作了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志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这意味着,我国将通过《商标》对知识产权协议所述的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即通过将地理标志申请商标注册,依据《商标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