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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知识问答(2)


67、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应注意哪些问题?
(1)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后,如果对方坚持继续履行合同,应继续履行,如果确定已无能力履行,则应赔偿对方损失;
(2)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应按财务管理规定的经费项目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接受违约金的一方,应首先将此款用于弥补企业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3)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用自行扣压对方货物及款项的办法来充抵违约或赔偿金。
违约责任不能单方确定,要经双方确定,或由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确定。

68、合同法分则中共规定了哪些种类的合同?
答:合同法分则中共规定了15种合同。具体是:买卖合同,供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69、什么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供、需双方为有偿转让一定数量的标的,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它是联结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个环节的纽带,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也是在经济往中使用最频繁的一种合同形式。

70、买卖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按其买卖合同的性质划分,大致可分为: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农副产品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知识产权买卖合同四大类(知识产权类合同在技术合同中阐述):
(1)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①供应合同:主要是国家按系统有计划地分配物资和商品或当事人之间为了生产、生活需要而签订的合同。一般按年度计划签订,供应合同又可分为订货合同和供货合同;
②产销合同:这种合同主要指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为了买卖工业产品(或商品)而签订的。按供需双方的买卖关系,又可分为代销合同、包销合同、选购合同和议购合同等;
③采购合同和推销合同:采购合同主要是工业、商业、农业等经济组织,为了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购买产品、原辅材料时与供方订立的合同。这是从需方角度来说的。如果是上述单位为推销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和物资而签订的合同就叫推销合同。
④协作合同:主要是企业之间为生产产品的需要,由一方协作供应另一方产品配套件、附件等订立的合同,以及经济组织之间以互相供应自己的产品为条件而订立的合同;
⑤调剂合同:是物资、工业和商业部门为在原料、设备、商品等方面进行余缺调剂而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一般都是有组织、有领导的会议协商方式进行的)。
(2)农副产品买卖合同
为了进一步搞活农村经济,从1985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订购和市场收购,取消统派购以后,实行多渠道直线流通,农产品经营、加工、消费单位等都可以直接与农民签订收购合同,农民也可以通过合作组织或建立生产者协会,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签订销货合同,这是尊重农副产品生产者的自主权,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发展商品生产的重要措施。
主要合同种类有:
①定购合同:一般是指供销部门、粮食部门、商业部门在播种季节前与农民协商先就定购的品种、数量等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合同(如:果品产销合同、水果定购合同、蔬菜产销合同、鲜鱼收购合同、棉花定购合同、粮油定购合同等等)。
这种合同签订后,一般先由需方付给供方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担保,需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供方违约,则应加倍返还定金。这是我国对农副产品有计划收购采取的一种普遍形式。
②换购合同:是指供需双方为了互通有无,调剂余缺而签订的合同。如木材收购部门,可以用一些生产资料同集体林区或林农通过换购合同的形式收购一部分木材等。
③结合合同:主要是指国家商业部门同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之间订立的合同,如:由商业部门按合同供给生产资料(化肥、农药、薄膜、农机具等),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按合同出售农副产品(一般是在国家收购某些重要农副产品时采用);又如:食品公司收购生猪时供给饲料粮;粮食部门收购稻谷、小麦优先供给化肥、地膜等;
④议购合同和议销合同:主要是指商业部门与生产者采取协商议价的方式所签订的收购合同(一般是指产销情况变化大,生产零星分散的农副产品(如:核桃、花椒收购合同);或是商业部门将议价收购的农副产品,又以协商议价的方式出售给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而签订的议销合同。

71、签订工矿、农副产品买卖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签订工矿或农副产品买卖合同,应尽量使用全国统一的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于示范文本不适用而使用经市工商局批准的自制合同文本的,必须做到:条款要齐备、内容应明确具体,有国家规定的要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要双方商定。

83、工矿、农副产品买卖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是什么?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名称。产品的名称、种类繁多,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统一、明确,以免发生误会和分歧。
(3)产品数量和计算单位。计算单位标准应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应按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执行。
(4)产品的规格、质量(等级)。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合同双方商定。
(5)产品的包装。应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合同双方商定。
(6)产品的价格。应按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家允许商定价或议价的,由合同双方商定;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交付期内,如遇国家调整价格,按变动后的价格计算;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实行浮动价、议价的,按合同规定价格执行。
(7)交、提货期限和地点:产品交、提货期限应根据产品的生产周期、收获季节、交接能力,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季节性较强的产品和易腐烂变质的产品通讯鲜活产品,必须由供需双方按照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特别是农副产品在签订合同和交接货时更应注意这点。
(8)交提货方式:一般有送货、取货、代运、义运等,采取何种方式,合同中应有明确规定,运输费用的负担,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合同双方商定。
(9)交提货日期计算:实行运货和代运的,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实行提货的,以供方通知的提供日期为准。
(10)货款的结算:货款的结算方法和时间,按银行统一规定执行,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开户银行和帐户的名称、帐号。
(11)产品的验收:验收的机构、日期、地点、办法,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在验收中如有争议,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12)违约责任,必须明确规定:由违约方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13)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条款:指双方发生纠纷行自协商不成时,可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14)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

84、什么是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国际贸易法的一个分支。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以及同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其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货物买卖是涉外合同的基础(运输--运输合同;保险--保险合同;货币支付--货币支付合同……)。从而构成国际货物买卖法。

85、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1)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条约
在国际货物买卖法方面,主要的国际公约有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篡的1964年的两个海牙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和198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由于两个海牙公约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着许多局限性和不足,如:
①两上公约基本上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原则,未考虑普通法系和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的合同法原则;
②缺乏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
③一些条文过于烦琐,一些条文名义不清,不便引用;参加国不多(只有7国)。
为了使公约得到不同法律制度和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国家的接受,196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后,组织了专门工作组--国际货物买卖工作组,对两个海牙公约进行修改。工作组人员分别代表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体系,1974年举行第一次会议并开始工作,1971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十届年会地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草案,并决定两个公约合并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草案。1980年3月,在由62个国家代表参加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我国政府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了会议,并提出补充和修改意见。按照公约第99条的规定,公约在有10个国家批准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自1988年1月1日起,该公约对包括我国在内的11个成员国生效。因此,我国是1988年正式加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我国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可以选择《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作为该合同适用的法律。对于公约未尽事项,仍要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注:英国、日本未签署该公约,属非缔约国)。
(2)公约的结构
该公约共设101条,四大部分:
一部分:规定了适用范围
二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
三部分:规定了买卖双方的义务
四部分:规定了限制性条款。
虽说此公约还不是一部完整、全面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但就其灵活性而言,已获得普遍接受,是任何一部国内法或国际惯例不能比拟的。
(3)公约的重要性
①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唯一的公约--是最重的要公约,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重要依据;
②是我国外贸法的组成部分;
③是了解其他国家法律的一个捷径。
公约在合同法领域对各国成文法、判例法以及法理学说、国际惯例作了充分的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取出被普遍承认的原则和规则,以此来弥补国内法和国际惯例的不足。

8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特点是什么?
(1)公约不具有强制性,任意性较强。
(2)只要当事人双方约定,可全部排除公约的适用。
(3)可以部分排除。如:本合同适用公约,但××条款适用中国法律。
(4)对公约的规定,双方可协商修改。
(5)如果合同中未约定适用××国法律,只能适用公约。
(6)不适用公约的买卖:
①供私人或家庭消费使用的合同,不适用公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②以拍卖方式达成的交易,不适用公约(适用拍卖法);
③执行法律令状进行的买卖,不适用公约。

87、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什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种类较多,各类合同内容都不尽相同,它们都有着各自特点,但也都有其共同点,从法理上可把合同的基本内容分为三部分:
(1)效力部分
①合同的开头部分。主要包括买、卖双方的全称、住址、订约日期、地址以及同意订约的词句,合同的名称、编号等。
②合同的结尾部分。包括生效日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和文本,正本份数,双方当事人的签字。
开头和结尾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和有效条件的主要问题,全称为效力部分。如在合同中开头部分注明的订立合同中的时间和地点,它在法律上就表明:第一,除非法律或合同中对合同生效的时间另有规定,否则应以该日期为合同的生效日期;第二,如果合同中对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发生法律冲突时,按国际私法的法律冲突原则,关于该合同的有效性的问题,一般应由合同成立地法律来确定。
(2)权利与义务部分
此部分是合同内容的主要成份:
①标的物条款(也称商品条款)。主要包括:商品名称、规格、质量、性能、质量、包装等。对有些商品还要商品的生产国别、制造厂商加以规定。
②价格条款。合同中规定的标的物单位和总价的各条文,属于价格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总是以贸易术语为基础和一个特定数额的货币单位来表示商品单位的。如铝锭FOB安特卫普港每吨640英镑单价乘以交易商品的数量,即为总价。价格条款一般应包括价格的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交货地点的贸易术语。
③保留所有权条款。卖方在收到用现金支付的货款以前,保留货物的合法所有权;如果买方对卖方的货物作出处分,则买方仍是作为卖代理人或受信托人持有此项收益,卖方有权获得此项收益。
④装运和保险条款。主要规定装运时间、装运港与目的港以及装运通知事项。这一条款主要是规定由谁负责投保和支付保险费用、投保险别、保险金额等。此条款规定与所采用的贸易术语有着直接的联系。
⑤支付条款。是指合同中有关买方支付货款的各个条款。包括:支付工具、货币的种类、支付时间、支付的方式,以及卖方为取得货款应提供的单证等各项规定。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一般采用跟单信用证的付款方式,但也有些情况下采用托收方法。
⑥商检条款。是指合同中有关商品检验的条文,通常规定:检验权、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时间、地点、检验的方法、检验标准等内容。
⑦负责条款。主要包括:
a.规定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哪些条件属不可抗力);
b.说明因不可抗力,当事人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c.规定发生不可抗力的事项时,当事人应如何处置(力争减少损失)。
⑧法律适用条款。以上条款,是双方当事人为一笔买卖交易而明确记载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条款,但这些约定不可能涉及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各个方面,通常在合同中规定该合同适用的法律,如本合同适用于××国法律。
(3)索赔与争议的解决部分
此部分是关于程序问题的规定。主要包括:
①索赔的手续;
②提出索赔的期限;
③提出索赔所需单证;
④索赔的方式。
如索赔遭到拒绝,在当事人之间就会发生争议。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当事人一般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选择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因此,合同条款应明确约定是到××仲裁机构仲裁?还是到××法院诉讼。二者选择其一。当事人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88、买卖双方的义务有什么规定?
(1)卖方的义务
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交货。即把对货物的占有权从卖方手中转移到买方手中。
卖方在履行交货义务的过程中,须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主要是:
①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货的义务
a.交货地点:
△特定地点交货(特定场所、加工地、存货地);
△卖方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迁址要通知对方)。
b.交货时间:
△一般时间交货: 《公约》规定,买卖双方随时交货、给对方一个准备的时间;
△其它情况:订立合同后的合理时间内。
②交付有关单据(提单、所有权凭证)
a.提单(提货单);
b.保险单(保险合同);
c.检验证书(质量、重量、数量……检验证书)
d.发票。凭此证征税、纳税。
③品质担保义务(卖方有质量担保的义务)也是默示担保。
a.要符合货物的商销性(当地的习惯、习俗)
如:巧克力含水,阿拉伯国家(沙漠)规定1.6%;我国规定为2.7%,超出则不符合商销性。
b.卖方交货必须符合买方的特定用途
除非特定的用途是很难判断的(同高新技术才能判断)。
C.符合样品要求(卖方经常用大致相符)。
如:红小豆样品,应该是符合大多数,尤其是粮食、种子标准。
又如:100%纯羊毛,在国际上70%算纯羊毛。
d.以保全货物性能方式进行包装
如:上海某厂向非洲出口缝合针,质量虽好,但用草、锯沫包装吸水,海上运输湿度大,生锈,造成索赔。
e.检验索赔期限
如:我国内某企业购买××机构设备,从香港转运二手货,运到国内,打开变成一堆废铁,但已超过了合同约定检验索赔期限,造成重大损失。
④权利担保义务(卖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a.卖方对此物享有所有权,不许有第三方有权利的请示;
b.卖方必须向买方保证,没有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2)买方的义务
《公约》规定,买方承担两项义务:即必须按合同和《公约》的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及收取货物。
①支付货款。办理手续,有外汇管制的国家到专门机构兑换办理结算:
②受领货物。进行必要的准备(如租船等);
③负有保全货物的义务(特别是在支付货款之前)。
《公约》规定: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的之前,没有支付货款的义务;便又规定,如果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或交付程序相抵触时不在此限。如在使用CIF条件订立合同时,买方通知在卖方提交装运单据时支付货款,这时货物往往在运输途中,因此,买方不可能在付款之前检验货物。

89、违约的补救办法是什么?
(1)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主要有三种情况:
1)不交货
交货是卖方的一项最基本的义务,对卖方违反买卖合同规定拒绝交货,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当卖方拒绝交货时,买方可采取实行履行救济方法,是指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同时买方也可采取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赠偿的救济方法。
英美法系国家则强调:一切合同义务都当事人所作为的许诺,即使做出许诺的一方没有过失,也构成违约,同样应承担违约责任。
《公约》规定:在卖方拒不交货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三种救济主法:
a.要求对方履行交货义务;
b.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合同;
c.请求损害赔偿。
2)延迟交货
《公约》在延迟问题上的处理方式, 参照《德国民法典》的做法,在第49条规定,只有当卖方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可以撤销合同。《公约》还规定,无论买方采取保种救济方法,都不妨碍买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即使买方已经以卖方迟延交货为理由撤销其合同。
3)货物与合同不符
当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在品质、规格、数量或包装等方面与合同约定不相符时,买方应采取哪些补救方法,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公约》规定,即买方应在发现或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情形的性质,否则即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可采取以下几种救济方法:
a.要求交付替代物;
b.要求对不符合同的货物进行修补;
c.在宽限期内履行;
d.要求减低价格;
e.交货部分合格的情况下,不能全部解除(如果是机械配件可以)。
f.撤销合同(解除合同);
g.请求损害赔偿。
(2)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买方违反合同的主要表现有:
1)不按合同的规定支付货款;
2)不按合同规定受领货物。
出现以上情况,应采取哪些补救办法?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a.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如买方不支付货款,卖方可以采取:
△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价金;
△请求赔偿和解除合同。
b.英美法系规定:卖方只能请求损害赠偿,而不能解除合同。买方拒收物和拒绝支付货款时,卖方可采取两种不同的救济方法:
一是债权方面的救济方法:
△当货物的所有权尚未转移买方时,如买方拒绝受领货物或拒不付款,卖方一般无权对买方提出价金之诉,而只能以买方不接受货物为由,对买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
△如果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于买方,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买方无理拒绝货物,卖方可以以买方拒绝接受货物为由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向买方提出支付价金之诉;二是买方已经接受了货物,而拒绝对付货款,卖方唯一的救济方法就是向买方提起价金之诉,要求支付货款。
二是物权方面的救济方法:是指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对货物所享有的物权。英国法律规定,当买方不支付货款时,卖方可以对货物进行以下两种权利:
△留置权:即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可以对货物行使留置权,把货物留下来作为支付价金的担保,直至买方支付全部价金为止。一旦货物脱离卖方占有(已发运过去),卖方就不能行使此项权利,而只能行使中途停运权。
△停运权:是指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在买方无力清偿债务时,把已脱离其占有但仍处于运输途中的货物,重新取运回来的一项权利。行使此项权利需具备以下条件:卖方必须已经交出了对货物的占有;买方确无清偿能力;只能在货物的运输途中行使。
(3)买卖双方都可采取的救济方法
1)损害赔偿(直接、间接);
2)逾期违约的,中止履行;
3)分期分批交货合同的违约救济办法:
△交货,未交,交货(当中有一批交货可以解除,但第三批必须交货)。
△交货,未交,交货(第二、三批由于没交款,都可以解除)。
△交,未交,未交(第二批零配件没有到可以全部解除)。

90、出卖人的权利是什么?
(1)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3)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图纸等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4)出卖人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5)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6)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7)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出卖人确定。
(8)出卖人享有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

91、出卖的义务是什么?
(1)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2)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3)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但应当在交付前通知买受人。
(4)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约定地点依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5)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或双方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8)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法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9)出卖人在交接标的物前应当提供据以检验的必要技术资料。
(10)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92、买受人的权利是什么?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3)买受人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4)买受人对出卖人多交付的标的物,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的部分,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
(5)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6)试用买卖的买受人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7)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93、买受人的义务是什么?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在出卖人负责运输时,出卖人已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明知出卖人按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而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接收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5)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及时检验。
(6)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7)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买受人可以在下列地点支付:
1)出卖人的营业地;
2)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
(8)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买受人应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同时支付。
(9)买受人接收出卖人多交的标的物的,应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多交部分的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的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94、什么是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一般指供方根据国家电力分配计划,电力可供量和用电方需要,按时、按质、按量将电力输送给电方;用电方按合同约定用电,并付给供电方相应电费的协议。

95、供用电合同的特点是什么?
(1)供电方是特定的,它只能是供电局及其授权单位(未并入网的农村小水电站除外)。这是因为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统一负责电力产生与供应的制度。
(2)合同标的(电力)是一种特殊商品,所谓特殊是指它生产和存在的方式,电力看不见摸不着,但客观存在,是一种无形的物,同时,电力不能储存,随产随用,生产与使用必须同步进行,所以供用电双方必须密切配合。

96、怎样签订供用电合同?
签订供用电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供用电合同双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电力:亦称电力负荷,即发电、输变电,用电设备在单位时间内生产、变换和消费的电能,一般以千瓦表示。
(3)电量:即表示耗用电力多少的计算单位,一般以千瓦小时表示,也可以度表示。
(4)供电质量:即频率质量,电压质量和供电可靠性,国家对供电质量有专门规定:
1)频率质量:以允许波动的偏差衡量,允许的偏差值是: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为±0.2赫;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为±0.5赫;
2)电压质量:以电力部门供到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变动幅度来衡量,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为额定电压的±0.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用户,为额定电压的±7%。
3)供电可靠性:以对用户每年停电的时间或次数来衡量。
(5)供电时间:即用户从某时至某时可以用电,在用电高峰时,更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用电时间用电。
(6)电费:即用户按用电数量支付给供电局的相应的费用,供用电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严格遵守国家的电价制度,不自擅自提高或降低电价。
(7)违约责任:即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
(8)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即供用电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自行协商成时,可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97、什么是供用水合同?
供用水合同是指水资源需要部门和个人与水源供应部门之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水需要和水源可供量而签订的供用水协议。其中,输送水源的一方为供水方;需要用水并付给水费的一方为用水方。

98、供用水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1)具有相对计划性,水,是国家重要能源之一。而我国又是缺水大国。因此,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区水资源远远跟不上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水的供求矛盾比较突出。国家针对此状况基本采取保证重点,择优供应,统筹按排的原则来实施水资源的分配。供用水双方当事人按此精神,提倡节约用水,并签订供用水合同,从而以法律文书的形式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供水方可以是国家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根据目前我国水源状况,一般生产用水是国家或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的供水方较多;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个人或集资、合资兴建水力供应设施并做为供水方的情况也已经出现,尤其是生活用水方面,供水方这一主体的面已大大拓宽。
(3)供用水合同的标的是一种特殊商品--水。水大致可分为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两种,故在签订供用水合同时,必须明确表述该标的具体名称、用途、数量、质量、供用水期限等内容。从而表明与其标的相关的问题,水的具体标的大致有:海水、河水、湖水、江水、井水、泉水、自来水、矿泉水、纯净水等等。

99、什么是供用气合同?
供用气合同是指气源需要部门或个人与气源供应部门之间根据用气需要和气源可供量而签订的供用气协议。其中输送气源的一方为供气方;需用气并付给气费的一方为用气方。

100、供用气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1)具有相对计划性。气,是国家重要能源之一。无论是生产、生活中都离不开气这一能源。特别是有的重要气源如天然气、煤气、液化气等在目前还是由国家或政府规定的部门组织生产、供应。人们在生产、生活中还不能完全满足其需要。国家根据其供求情况,仍采取统筹规划,保证重点,择优供应的原则下实施气资源的分配。供用气双方当事人根据可供量签订供用气合同,以法律文书形式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2)供气方可以是国家指定的部门,也可以是其他部门。供用气合同与供用电合同有一定的区别,对一般气源的供应,可以是国家规定或指定的部门,也可以是其他部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个人、集资、合资等兴建供气设施的情况已经出现,因此,供气方的主体不是单一的。
(3)供气合同的标的是一种看不见摸不到的特殊商品--气。在签订供气合同时,要明确表述该标的具体名称,用途、数量、质量、要求,用气的期限等内容。同时写明气的具体标的,如: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氧气、氮气、氢气、冷气、热气等等。

101、什么是供用热力合同?
供用热力合同是指热力需要部门或个人与热力供应部门之间根据热力需要和热力可供量而签订的供用热力协议。其中输送热力的一方为供热方;需要热力并付给热力费用的一方为用热力方。

102、供用热力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1)具有相对计划性。热力,是国家重要能源之一,无论是生产、生活中都离不开热力这一能源。如我国北方大部分地区冬季供暖热力,在目前,还是由国家或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生产、供应(当然,也有相当一些单位采取内部自行供暖状况)。有时,人们在生产、生活中还不能完全满足其需要。因此,国家或当地政府只能采取统筹规划、保证重点、(主要生活小区集中供热)、择优供应的原则来实施热力资源的分配。供用热力双方当事人根据热力可供量,签订供用热力合同,以法律文书形式明确双方的要权利义务关系。
(2)供热力方一般是政府指定的部门。供用热力合同与供气合同相似,一般情况下,供热力方一般为政府指定的部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政、企分开的形势,有时供热力方也可能是企业。因此,供热力方的主体不是单一的。
(3)供用热力合同的标的是一种特殊商品--热力。在签订供用热力合同时,要明确表述该标的用途、供热方法、数量、质量要求、用热力期限等内容。

103、什么是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又称赠与契约。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收的合同。
赠与事件一般发生在自然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之间。
(1)赠与人。又称赠与方。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的当事人。赠与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赠与人。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只承担以赠与合同无偿给付自己财产的义务。
(2)受赠人。又称受赠方。是指在赠与合同中,接受赠与人无偿给付财产的当事人。受赠人可以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04、赠与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1)赠与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必须是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如果仅有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予赠人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2)赠与是无偿的合同
赠与不以对价为基础。但《合同法》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但附这种义务与所取得的利益,不是互为代价的。
(3)赠与合同生效是有条件的
1)赠与合同采用口头形式的,自财产交付时生效;
2)赠与人采用书面形式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愿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生效;
3)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有关手续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赠与合同的生效,各国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规定,即:赠与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才能有效成立,无须交付赠与物。但在动产赠与中,须立有字据。除了即时给付者外,在未给付之前,赠与人还可撤销赠与。在不动产赠与中,有的国家规定须登记才能转移财产所有权,赠与合同才能成立。我国基本是按此做法。大陆法系有的国家还规定:赠与人可因受赠人忘恩、本人经济穷困、赠与后因生有子女等理由撤销赠与。

105、怎样签订赠与合同?
签订赠与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
(1)赠与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赠与标的;
(3)数量:
(4)质量;
(5)标的物价值;
(6)履行的期限;
(7)履行的地点和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赠与合同使用的文字等。

106、赠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1)赠与人的权利
1)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2)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a.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b.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c.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4)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5)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前款情况发生,或者交付赠与的财产已满五年的,不得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6)赠与可以附义务。
(2)赠与人的义务
1)对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赠偿责任。

107、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1)受赠人的权利
1)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2)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受赠人可要求赠与人承担损害赠偿责任。
(2)受赠人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108、借款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为定期借贷合同、不定期借贷合同、短期借贷合同、中期借贷合同、长期借贷合同。按合同的行业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工业借贷合同、商业借贷合同、农业借贷合同、基本建设借贷合同、外汇借贷合同及其它有特殊用途的借贷合同。按合同的贷款用途不同还可分为超定额借贷合同、结算借贷合同、大修理借贷合同、物资供销借贷合同等等。
我国借贷合同是国家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信用社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国家银行与各专业商业银行之间借款的法律行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享有借贷权利的金融机构(银行、信用社)外,各经济单位之间一律不准相互借款,因此,不得签订借款合同。

109、我国银行发放借款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借款按计划
借款合同具有国家计划性。我们国家的借款是有计划的,它是根据国家财力、物力的实际情况,制订借款的范围、借款的期限和借款的数量的。国家根据总体规划确定其资金的流向和借款的重点。对申请借款的企业,银行还要进行必要的审查。借款主要用于企业临时性和季节性的资金周转。企业要把借款用于购买必须的原材料、设备和其它适用、适销的物资。在生产销售产品后,应及时偿还借款。
(2)有物资保证
借款要有物资保证。是指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归还要与借款方的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所需要的物资流通相结合,借款额度的增减与物资储备相适应。这是保证贷款按期归还,实现国家信贷计划平衡的必要条件。
(3)按期归还
借款方按合同规定应及时归还贷款,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如到期不能归还,履违约行为,应承担其违约责任。贷款方对不能及时归还贷款,可依据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给予加收利息、停止新贷款、扣收延付赔偿金等处理。

110、借款方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
(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足够的财产作担保;
(4)拥有核定的自有流动资金;
(5)在银行或信用社会开立帐户;
(6)按规定向银行提供有关资料。

111、借款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1)当事人和贷款有特定的范围
借款合同的贷款方只能是有借贷权利的金融机构(银行、信用社),而借款方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在贷款的范围上,除了自然人特定的范围的消费贷款(如个人购买住房等),只限于生产、经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社会服务等。至于弥补亏损、用于工资福利、税利垫支等财政性开支,不能申请借款和发放贷款。
(2)以信贷计划为基础
信贷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地方,都无权突破国家制订的信贷计划办理信贷业务。因此,借款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依法与贷款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方发放贷款,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信贷计划予以核发。
(3)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
借款合同只能以货币作为标的。非货币的其它财物,不能做为借款合同的标的。
(4)借款合同的利率由国家根据当时金融情况规定或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当事人无权自行决定。
我国借款虽然收取一定的利息,但总的看利率仍比较低,其目的主要是借国家货币用于扩大再生产。当然,收取一定利息作为有偿报酬,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银行借款资金有相当一部分来源于社会存款,而存款要兑现利息。那么这部分社会存款由于被供方占用,当然支付存款利息也应由借款方承担。这就决定了借款要支付利息。所以说,借款合同也是一种有报酬的行为。

112、怎样签订借款合同?
签订借款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⑴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⑵标的
借款合同的标的必须是货币。金融组织贷给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的贷款主要是以信用凭证体现的。一般不支付现金;给自然人的贷款一般可直接支付人民币。
⑶借款的用途
借款合同中,必须体现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以文字形式规定其借款的用途。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专款专用,不得违背合同约定挪作它用。
⑷借款金额
借款合同必须明确借款金额。借款金额是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银行批准的借款指标。
⑸借款利率
国家根据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政策,对不同行业和贷款用途,本着区别对待、择优扶植、保证重点、既有鼓励又有限制的精神,对各种贷款规定了不同的利率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⑹还款期限
借款合同中,应载明还款期限。借款方到还款期限时,应如数偿还本息。如果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必须事先向贷款方提出申请,并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才能展期。未批批准的不得展期,应按延期付款处理。我国贷款限期,一般分为中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两种。
⑺保证条件
我国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件,主要采用物资保证的原则,由借款方提供生产经营范围以内的一定数量的物资或商品作担保。如果借款方不能提供物资保证时,也可以贷款方同意,采取保证人的形式提供担保。如果借款人违约,但保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可避免或减少贷款风险损失。
⑻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是指借款方运用何种结算方式将借款归还给贷款方。是一次结清,还是分期分批偿还,如果是分期,应载明具体时间、归还数量等。或是信汇,还是电汇及其它何种方式。
⑼违约责任
在借款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规定违约责任,可促使借款方和贷款方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也便于当事人、仲裁机构、法院、依法认定其违约责任。
⑽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是指借、贷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自行协商解决不成时,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解决,还是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二者选择其一,明确于合同条款中。
⑾其它条款
借贷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关事项也应列入其合同中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做为其合同的条款并明确记载于合同中。
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借款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借款合同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做出不同的划分。
(1)按照借、贷的货币的币别划分,可分为:人民币借款合同和外币借款合同。
人民币借款合同,按合同的内容、资源来源及贷款用途又可分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信托资金借款合同,委托资金借款合同、资金拆借合同等。
外汇借款合同,按合同的内容、资金来源及贷款用途又可分为:现汇借款合同、买方信贷合同和特种外汇借款合同。
(2)按照借款用途划分,可分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按具体贷款项目不同,又可分为基本建设借款合同、技术改造借款合同、专项资金借款合同等。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按具体贷款项目不同,又可分为周转资金借款合同、卖方信贷合同、专用资金借款合同、土地开发借款合同、商品房购置借款合同等。
(3)按照借款合同所采取的担保方式划分,可分为:信用借款合同和担保借款合同。
担保借款合同又可分为:信用担保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财产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合同)。
(4)按照借款合同文本格式不同,可分为:表格式合同、条文式合同、表格与条文相结合的合同等。

114、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1)借款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贷款方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约定数额的货币;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3)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日期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当事人双方可以重新确定期后的利率;
(2)借款人的义务
1)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2)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3)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4)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人返还贷款并支付利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5)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违约的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时间支付利息(或滞纳金)。

115、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1)贷款人的权利
1)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2)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如发现借款方使用贷款不当,造成损失、浪费或者利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贷款方有权收回本息;
3)贷款人发现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对贷款期限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贷款人的义务
1)贷款人应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或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赠偿损失;
4)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 116、违反借款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借款合同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一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规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方应承担的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应承担违约部分加收的罚息,贷款方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2)使用借款造成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有权追回贷款的本息,并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构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本付息,贷款方有权限期收回贷款,并按规定加收罚息。
4)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停产而确定无法履行合同的,对于处理财产的收入,除了按照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外,应优先偿付贷款。
5)由于国家决定关闭、停产、转让和撤销工程建设措施,借款所依据的计划有变更或者由于可抗力的影响及其他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向贷款方申请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2)贷款方应承担的责任
1)贷款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除补发贷款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2)由于国家信贷计划的变更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等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通知借款方后,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117、签订借款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签订借款合同,是金融经济领域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如果不加限制地盲目签订借款合同,就会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因此,签订借款合同必须严格掌握。除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⑴签订借款合同要依据国家信贷计划和政策,确定信贷资金的分配方向和数额,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
⑵应掌握信贷方的资信情况。贷款方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应对借款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进行调查,选择与那些信誉良好、经营管理水平高,有发展前途的企业签订借款合同。
⑶贷款方应充分发挥自己的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注意审查借款方的贷款用途,保证所发放的贷款专款专用,防止借款挪用贷款和不合理占用资金,减少或避免浪费贷款的现象发生。
⑷严格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贷款安全。为确保资金安全回笼,避免损失,保证借款方按期归还资金。贷款方应与借款方签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责任,同时注意审查担保人的资格和偿还能力。
⑸不得私自抬高或降低利率。借款合同中所规定的利率应按国家制定的统一利率签订。
⑹签订借款合同要注意条款齐备、文字含义清楚、用语准确、程度合法,以防止酿成纠纷,或无效、违法行为的发生,使签订的借款合同得以全面履行。
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返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118、什么是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担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主要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为租赁一定财产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任何企业都不能包罗万象,因此,租赁企业也将日趋发展,租赁合同的签订将越来越普遍。

119、租赁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⑴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⑵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⑶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对租赁期限有争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120、怎样签订租赁合同?
签订租赁合同应尽量使用全国统一示范文本,如经批准使用自行印制的合同文本的,其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⑴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⑵租赁标的名称。
⑶数量。
⑷质量:由于租赁财产一般使用的时间较长,这就必须考虑到因自然原因或因正常使用造成磨损或消耗,并规定合理的标准,作为返还和区分责任的依据。
⑸用途:承租人必须如实告诉对方租赁的目的和用途,以便按照租赁物品的正常性能使用。
⑹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可按年计算,也可按月、日甚至小时计算。
⑺维修和保养责任:一般情况下,大修应由出租人负责,日常保养和维修由承租人负责。
⑻租金的支付方式和限期:租金标准和期限如有统一标准的,按统一标准执行,没有统一标准的,由双方商定。
⑼违约责任:在租赁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规定违约责任,可促使当事人双方严格按合同规定或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也便于当事人、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区分责任时有所遵循。
⑽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⑾其他约定事项。

121、出租人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1)出租人的权利
1)出租人对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出租人对承担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义务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122、承租人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1)承租人的权利
1)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就现存的增加价值部分偿还支出的费用;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也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5)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7)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8)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9)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0)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产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11)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承租人的义务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2)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责任;
3)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但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4)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5)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3、违反租赁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1)出租人的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租赁物,应向承租人偿付违约金,承租人还有权要求在期限内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并负责调整或修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否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未按合同规定提价有关设备、附件等,致使承租人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4)按合同规定,派员使用租赁物,为承租人提供技术服务水平低、操作不当或有过错,致使不能提供正常服务时,应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时,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责任
1)按合同规定负责日常维修保养的,由于使用、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灭失的,负责修复或赔偿;
2)因擅自拆、改租赁物而造成损失的,必须负责赔偿;
3)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或利用租赁物进行地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未按规定时间和金额交纳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追索欠租,并应加罚利息;过期不还租赁物,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124、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租赁合同,它是由承租人选择,由出租人出资购买其标的物,而后再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即是一种租赁关系,又是一种买卖关系。属于先买后租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125、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1)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即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2)这种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承租人选择购买的;
(3)买卖合同成交后,将此标的物交承租人使用;
(4)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5)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一般情况下,该融资租赁合同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因为在此融资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是一种借贷关系。这时,承租人已向出租人偿付了本息。便合同如果约定融资租赁合同届满时,租赁标的归出租人所有的,该标的物应返还给出租人。
(6)回租、转租等融资租赁合同,适用地融资租赁合同。

126、怎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逐步广为运用的一种新式租赁合同,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有国家规范合同文本的,应尽量使用其规范合同文本,没有规范合同文本的,必须做到合同条款齐备,文字含义清楚,责任明确。融资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融资租赁标的名称。
(3)数量。
(4)质量:由于融资租赁标的一般使用时间较长,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必须考虑到因自然原因或因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损或消耗,应规定一个合理的标准,作为区分双方当事人责任的依据。
(5)用途:承租人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必须如实告诉对方租赁该标的用途和目的,以便出租人按照约定的标的性能,购买相应的租赁物给承租人使用。
(6)融资租赁期限:融资租赁标的一般以年计算,但也可按月计算。
(7)培训、维修和保养责任: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可约定由出卖人负责培训指导安装、使用,也可以约定由某一方负责标的的维修和养护。
(8)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融资租赁期间本息的支付方式如有统一标准的,按统一标准执行;没有统一标准的,由双方商定。
(9)违约责任:融资租赁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
规定违约责任可促使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严格按合同规定或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也便于当事人、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在发生纠纷时区分责任有所遵循。
(10)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1)其他约定事项。

127、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1)出租人权利
1)因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产生索赔的权利,出租人可以转让给承租人。出租人未转让的,该权利由出租人行使;
2)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3)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4)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 , 承担责任;
5)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6)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到期的租金,对经催告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2)出租人的义务
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出租人和出卖人变更买卖合同的,出租人应当经承租人同意;
2)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3)出租人在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应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协助。


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合同的解除有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之分。前者指解除权人待命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者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间重新成立一个被过滤广告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合同解除还有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之分。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合同法》已经承认了约定解除,具体规定在第93条第二款,值得肯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依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未成立。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仅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据此,合同解除效力溯及于合同成立之时,但合同已部分履行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解除效力不溯及已履行部分。
    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债务可以抵销吗?
   首先要介绍一下抵销的概念。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主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为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自动债权、抵销债权或反对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叫做受动债权或主债权。
   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乐两种。法定抵乐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合意抵销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它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限制。当事人订立的这种合同叫做抵销合同,其成立应依《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此处只介绍法定抵销的相关问题。
抵销的要件:
按照《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抵销必须具备以下要件才能生效。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
   所谓依债的性质不能抵乐,是指依给付的性质,如果允许抵乐,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例如,以不作为债务抵销不作为债务,就达不到合同目的,故不允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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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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