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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的技巧

                第一部分 合同的一般原理

一、合同概述

    在一般人眼里,合同也许是某种非常遥远的事物,这个词儿总让人习惯联想起鲜红的公章,大型的项目以及一本正经的签字仪式什么的。合同其实无所不在,被过滤广告一张欠条,就是一个合同,而且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它甚至还可以包括情侣之间就在哪里约会这类问题是所达成的一致(有些国家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强制执行)。将这种事情与跨越大洋方能完成的国际贸易合同联系在一起的因素是:两者都是当事人对自己将要进行什么活动所共同作出的安排。如果法院赋予了这些安排以强制执行的效力,也就是说,违反它将由法律给予制裁,履行它是法律所确定的义务,那么这种当事人对自己未来行为所作出的共同安排就将成为合同。至于究竟哪些“共同安排”(法律上将其称之为“协议”、“约定”或“合意”)是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的,世界各国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是各个国家在都是在其不同的传统、习惯和普遍观念的背景下各自制定适合其国情的法律规范。
  我国法律上所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内涵:首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或多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次,合同的订阅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再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我们通常所讲的合同是指由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制作并发放使用的格式合同(见合同法知识问答之二)。此种格式合同具有规范性、适用性和完备性的特点。所谓规范性,是指当事人一旦订阅了格式合同,就要受合同内容的约束,而不提擅自理性。所谓适用性,是指处于领先地位采用格式合同,不须绞尽脑汁去考虑订阅合同应具备哪些主要条款便可基本满足对方的要求。所谓完备性,是指格式合同条款完善、齐备。
  总体而言,合同法关注的是以下问题:怎样认定当事人之间达成了一项合意;哪些合意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违反这些合意的当事人应受到怎样的“惩罚”。

二、合同的特点

(一)合同是当事人意志自由的产物
  合同是一种合意,但很显然并非所有的意见一致都意味着合同的发生,因为合同必须涉及到当事人对各自未来行为所作出的允诺,它体现了一种信用,一种约定。
  应该承认,合同是意志自由的产物并不意味着合同的内容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随心所欲地规定。正如法国大思想家卢梭所言:“我们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合同的成立除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和当事人之间合意的限制外还受到法律的限制。
  首先,法律为合同内容划定了很多禁区,一些条款即使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也绝不会产生法律效力,甚至还要受法律的惩罚。比如雇佣杀手杀人的协议以及赌博所产生的赌债,当事人绝无指望堂而皇之地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他们达成的非法“合同”。其次,法律还为很多合同强行甽了法定条款,尽管有些法学家将这些条款解释为当事人、默视同意的“约定”条款,但那也至少是当事人无权用自己的意思加以排除的“法定的约定”条款,例如劳动合同中即使没有约定用人单位也要为劳工因工负伤支付医疗费,消费者在商店购买商品,尽管看不到自己签订了任何合同,但当商品质量出现问题时也可以放心大胆地以依照合同的质量瑕疵担保条款为由要求商店换货乃至退货。另外,很多重大合同的签订进入了国家调控的范围,受国家的行政干预,这些合同必须经有关国家机关的审查批准才能产生法律上约束力,合同的内容直接体现了国家意志。
  虽然合同上的自由受到了重重限制,但意志自由仍是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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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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