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商知识问答 >> 合同法知识问答 >> 正文
合同的订立
承诺何时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被过滤广告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此中所谓通知,是指受要约人(即承诺人)以确定、明示、具体的方法表达对要约进行承诺的意思表示,此通知可以是书面形式亦可以是口头形式,但需强调的一点是,口头形式的承诺在发生纠纷进行举证时需有证人证言。除要约表明可以通过作出承诺的以外,“根据交易习惯”一般适用于交易双方当事人曾有过长期的合作(交易)史,已经形成了针对某一具体合作内容的交易习惯。于此场合,当收到对方当事人的要约时,可依已经形成的交易习惯开始准备履行合同或开始履行合同。

受要约人没有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该承诺有效吗?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可以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吗?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可以撤回吗?

  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撤回的生效,关键在于承诺撤回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

合同何时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该确认书的内容主要是确认双方均已收到对方的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的合同内容。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点如何确定?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没有签定合同,合同就不会生效吗?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阅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文后附一案例加以明确)

什么是格式合同?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合同所有的内容都有效吗?

格式条款规定非法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该如何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在什么情况下,缔约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问题之二十一:泄露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09日
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址:汕尾市区通航路中段工商大楼 邮政编码:516600
电子邮件:swaic@swaic.gov.cn 电话:3314088 传真:3314021
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设计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