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之二)对汕尾市工商局2005年1月28日核准汕尾市深联小汽车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锦坤变更为林昭建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裁定胜诉,驳回原告蔡利益的起诉,同时下达了《行政裁定书》(之一)准许原告张锦坤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这起行政诉讼案以工商部门的胜利结束,市工商局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再次获得广大群众的好评,树立了执法权威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2005年1月28日,市工商局核准汕尾市深联小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锦坤变更为林昭建,并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股东张锦坤、蔡利益于是向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市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据张锦坤、蔡利益称,1998年7月,他们与林昭辉、第三人林昭建四人共同出资成立汕尾市深联小汽车有限公司,并经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4年4月3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依法变更为张锦坤,公司经营期限至2006年3月15日,每年1月份为年审时间。2005年1月30日,张锦坤在为公司申请年审登记时发现公司法定代表人,一直在本企业从事工作,未曾辞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职务,也未曾召集股东会议通过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免职决议、修改章程等。这次公司法定的代表人被人私自变更,作为公司有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全然不知。他们认为,市工商局为第三人办理的变更登记手续,是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其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撤消市工商局所实施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上,林昭辉和林昭建两股东的出资比例合计为79%,按《公司法》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属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因此,该公司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林昭辉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在庭审中,蔡利益向市中院递交的起诉状及授权委托书中的“蔡利益”的签名,与在工商注册登记中《股东会议决议书》、《出资协议书》、《章程》及张锦坤、蔡利益提供的证据中《股东会议决议》、《股东协议书》的“蔡利益”签名不一致,为查明原告“蔡利益”的起诉,是否属蔡利益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市中院通知蔡利益本人应当到庭核实,但蔡利益并未到庭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的规定,驳回原告蔡利益的起诉。不久,张锦坤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市中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市中院准许了原告张锦坤撤回起诉。
吃一堑,长一智,虽然工商部门在这起行政诉讼案中胜诉了,但也给我们进一步敲响了警钟,那就是任何时刻我们都不能丢了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武器,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是工商部门的生命线。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我们必须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办事,依据法律法规履行自身的职能职责,这样才能战无不胜。当然,要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提高我们的综合素质尤其是法律素质是关键。为此,我们必须结合贯彻落实省工商局关于全面开展创建“五个一流”活动的决定,大力开展“大学习、大培训、大练兵、大评比”的活动,全员投入,全力学习,在学习内容上坚持把学习法律法规放在首位,紧紧抓住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工商”为指导思想,努力学习好、掌握好法律法规知识,切实提高实际业务技能。只有这样,才能牢牢把握住我们的生命线,才能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