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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为了消费维权
  消费维权涉及的都是群众利益的事。近日记者从市消委会了解到,今年以来,我市各地消委会所受理调解的消费投诉案件发生状态相对平稳,未有较为重大的投诉案件发生。以下为我市今年的几宗消费投诉案例——
  今年4月,陆丰某镇一消费者饮用了某品牌的纯牛奶,第二天感到身体不适,并出现腹泻等症状,故怀疑该牛奶变质或属假冒产品,继而向当地消委会投诉,要求销售商给予赔偿。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行动。经过多次调查、了解及取证后,确认该纯牛奶本身并无什么质量方面的问题,该消费者饮用后出现的不适和不良反应有可能是身体条件所致或属于个别正常不良反应。陆丰消委会在根据实际情况对双方进行调解后。经销商同意退回投诉人原购纯牛奶1件的价款。调解成功。
  今年5月,海丰一消费者在某通讯器材店购买了价值1200元的手机一部,第二天到该店诉说发现手机外屏已坏,提出更换要求,该店则以属人为损坏为由,只答应先另借一部手机给他使用,将其所购手机送厂家维修。消费者不同意,便向消委会投诉。消委会接诉后,根据移动电话机“三包”的相关规定,经调查调解,最后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商家更换一部同型号的新手机给消费者,而消费者加付100元作为手机开箱使用后外壳轻微磨损的补偿。对此调解结果双方均表示满意。
  今年6月,陆丰一消费者在装修后发现所购买的同一品牌同一批次的铝塑板装饰材料出现颜色深浅不一致的情况。共13片,每片价值70元。故此向消委会投诉,提出要材料经销商更换全部铝塑板为同一色,并赔偿工料费的要求。经消委会调解,最后双方协商同意,更换了相同颜色的13块铝塑板,并增加赔偿工人工资和材料费300元。
  今年8月,陆河一消费者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饮水机(产品保修期为一年),但不到一年时间,电热管就已损坏,当他拿到商场指定的保修店修理,修理店却收了他60元修理费。该消费者认为不合理,故向当地消委会投诉。消委会经调查核实,认定在产品保修期内收取这笔修理费确属不合理,经调解,经营者退还了收取的60元修理费。
  今年8月,海丰公平镇一消费者向该县消委会投诉称,他于去年7月买了一部“小灵通”电话,与固定电话捆绑交费,但近几个月来,一直遭到一些莫名其妙的短信息的干扰,  “聚龙信息费”和一项新业务费占总费用60%以上,认为收费不合理。县消委会接诉后向电信公司作了查询,结果认定为该投诉人使用某热线和使用七彩铃声造成,不是电信公司多收费。为此他们回复该投诉者时还帮助教其取消这两种业务的办法,投诉人表示感谢。(消委会)

发布日期:200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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