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福港养殖有限公司等124户外资企业(详见汕尾红盾信息网电子公告栏)不按照规定接受2010年度企业检验,违反了《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11年 9月28日在汕尾红盾信息网刊登了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汕工商企管听字【2011】01号),上述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上述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不服吊销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在3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汕尾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 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