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则》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告所列的企业名单详见互联网汕尾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www.swaic.gov.cn)电子公告栏。
特此公告。
附件:2010年度未参加年检的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名单
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