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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吊销陆河县汕尾市兴达传呼服务中心陆河县营业部等232户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陆河县汕尾市兴达传呼服务中心陆河县营业部等232户企业(名单附后),未按规定在2007年6月30日前来本局办理2006年度企业年检,我局于2008年8月5日在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外网发布了吊销汕尾市兴达传呼服务中心陆河营业部等254家企业营业执照的听证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除少数企业按规定时间参加补检外,当事人仍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检验。
  以上事实,有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吊销汕尾市兴达传呼服务中心陆河营业部等254家企业营业执照的听证公告(陆河工商听告字(2008)第12号)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公司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检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逾期仍未接受年检的违法行为;属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的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逾期仍未接受年检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吊销上述232家企业营业执照。
  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申请注销登记。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还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232家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称。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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