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河工商听字〔2007〕8号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张志辉、罗洪枝等2454户个体工商户未参加2005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案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张志辉、罗洪枝等2454户个体工商户未按时参加2005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违反了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则》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告所列的个体工商户名单详见在辖区工商所公告栏和互联网汕尾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www.swaic.gov.cn)电子公告栏。
联系电话:0660-5663012
陆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七年十月三十日